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56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柒仟壹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