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7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抗告人即受刑人鍾登燦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裁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2890號)提起抗告,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鍾登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鍾登燦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經其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674號受理,是該部分尚未確定,爰依法提起本件抗告等語。
二、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原裁定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未經受刑人撤回上訴,故尚未確定等情,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及審判筆錄影本在卷可考,堪認無訛,是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原裁定即有違誤,揆諸前揭規定,應將原裁定撤銷,並更正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傅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意婷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7月│7月│││,以新臺幣1│,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02月20日│99年02月20日│98年09月01日│99年01月06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9年│桃園地檢99年│嘉義地檢100│嘉義地檢100││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94│度毒偵字第94│年度偵字第23│年度偵字第23│││3號│3號│1號│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第818號│第818號│第147號│第147號││事實審├───┼──────┼──────┼──────┼──────┤││判決││││││││99年06月30日│99年06月30日│100年5月24日│100年5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審訴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第818號│第818號│第147號│第147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07月26日│99年07月26日│100年7月26日│100年7月26日│││日期│││││├────┴───┼──────┼──────┼──────┼──────┤│備註│嘉義地檢100│嘉義地檢100│嘉義地檢100│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助字第│年度執助字第│年度執字第28│年度執字第28│││357號│357號│90號│90號│└────────┴──────┴──────┴──────┴──────┘┌────────┬──────┬──────┬──────┐│編號│5│6│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7月│7月│8月│├────────┼──────┼──────┼──────┤│犯罪日期│99年01月13日│98年12月06日│98年10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0│嘉義地檢100│嘉義地檢100││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23│年度偵字第23│年度偵字第23│││1號│1號│1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第147號│第147號│第147號││事實審├───┼──────┼──────┼──────┤││判決│││││││100年5月24日│100年5月24日│100年5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第147號│第147號│第147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7月26日│100年7月26日│100年7月26日│││日期││││├────┴───┼──────┼──────┼──────┤│備註│嘉義地檢100│嘉義地檢100│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8│年度執字第28│年度執字第28│││90號│90號│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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