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8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841號聲請人 謝雅善 即 林坤茂 之.代理人 林依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8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國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71-ND-64336-5│1│1000│├──┼───────────────┼────────┼───┼──┤│002│中國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003│中國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79-NX-74505-9│1│106│├──┼───────────────┼────────┼───┼──┤│00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40515-9│1│273│├──┼───────────────┼────────┼───┼──┤│00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94175-5│1│404│├──┼───────────────┼────────┼───┼──┤│00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78│├──┼───────────────┼────────┼───┼──┤│00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367│├──┼───────────────┼────────┼───┼──┤│00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