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抗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抗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34號再抗告人甲○○
之3相對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8月8日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徵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該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駁回其再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民二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書記官王佩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