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五號原告丁○○○
丙○○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徐建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八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八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