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07號上訴人即原告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告阡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107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27,7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6,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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