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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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6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己○○
辛○○被告丙○○
乙○○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天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庚○○為被告天億營造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94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有其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日期章之印文可稽,惟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同年月29日由乙○○變更為庚○○,亦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之訴訟程序應於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庚○○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惟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自得依職權命為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書記官李家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