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簡字第2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桃簡字第2064號上訴人即被告之配偶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保護令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又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依刑事訴訟法第345條規定,固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惟依同法第
349條前段規定,上訴期間為10日,而依同法第227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之配偶並非刑事判決應受送達之人,則其上訴及在途期間之計算,應以被告收受判決之日及其所在地為標準。
二、本件上訴人係被告之配偶,其上訴及在途期間之計算,依上揭規定,應以被告收受判決之日及其所在地為標準。本件被告係民國94年10月13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證書存卷可稽,扣除在途期間1日,至同年10月24日業已屆滿10日,乃遲至94年10月27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培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