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99號原告金科國際遊輪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家加勒比海遊輪國際有限公司(POLOTOURS&TRAVELCORP.)、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肆仟貳佰陸拾叁元(其中請求給付加拿大幣部分,按起訴當日即民國95年2月27日台幣中價28.2414元計算,折算新台幣後之金額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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