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2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2191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示日。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簡易庭法官劉亭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書記官王素連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