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253號上訴人 周月琇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被上訴人 黃大 受訴訟代理人 張于真 被上訴人 李彩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法官吳麗琴」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吳美蒼」。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張浴美法官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