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90號原告嘉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債務人即被代位人 詹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請求被告等人所有公同共有之土地如附表一(下稱系爭土地),應依繼承人繼承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是原告係本於代位債務人詹淑娟即系爭土地共有人之地位而行使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屬因不動產分割涉訟。準此,系爭土地既位於新北市坪林區,則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自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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