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88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黃守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伍佰零陸元,及其中本金壹萬叁仟伍佰玖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債務人於109年8月起向債權人申請租
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共計2門,合計積欠電信費用51506元整(已包含違約金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37910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含專案補貼款的請求金額及本金13596元之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