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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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保險字第1號原告 徐元城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6日以108年度補字第99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13日送達原告(108年7月3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應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