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69號原告 劉榮嬌 被告 詹阿盡 訴訟代理人 張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1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69號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19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納不足額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至3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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