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6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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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649號抗告人 黃偉軒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司票字第4649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