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8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鄭文勝
陳品菖 被告 蔡秀華
蔡吳素梅 蔡勝龍 蔡秀絨 蔡秀琴 新北市○○區○○路○○○巷○號 蔡秀惠 蔡秀娥 蔡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代位起訴請求分割被告之共同被繼承人蔡○○(民國98年5月11日歿,生前住高雄市○○區○○街○○號)所遺留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高雄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等遺產,因債權人之代位權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訴訟標的應為該等繼承人間之分割遺產事件,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條前段、第70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韋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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