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國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台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對該裁定提起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九十三年度抗國字第一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在案,有上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三年度抗國字第一號民事卷宗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孫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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