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繼承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九八號
原告丑○○訴訟代理人 翁源佑 被告子○○
乙○○甲○○丙○○丁○○癸○○○庚○○戊○○○壬○○辛○○己○○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對該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後,並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同年四月十二日裁定予以駁回確定,並有該院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一八一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民事第五庭~B法官黃宏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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