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被告戊○○
己○○甲○○辛○○兼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庚○○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編號辛部分面積三九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戊○○、己○○各以應有持分比例三九0分之一四二及「被告甲○○、辛○○、丙○○、庚○○、乙○○○五人(公同共有)以應有持分比例一九五0分之一零六之比例保持共有」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甲○○、辛○○、丙○○、庚○○、乙○○○五人公同共有應有持分三九0分之一零六之比例保持共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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