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81號原告 許木山 被告 賴陳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1年度易字第2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錦佳
法官陳美利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