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78號原告 張振茂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被告 張坤漢 被告 張彩燕 被告 張彩束 被告 張安明 被告 張沅含 被告 張聞欣 被告 張書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8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查,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家事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陳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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