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41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永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毒偵字第7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孫永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7月18日提起公訴,於同年月24日繫屬於本院,茲因被告於起訴後之101年8月31日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01相字第407號)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爰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錦佳
法官陳美利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