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四號
原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康進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