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681號債權人懷石庭園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振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雪卿 、 鄭雅齡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 黃美綺 即黃雪卿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管理費之請求期間為何(聲請狀記載103年1月至104年4月,與狀附存證信函之催告期間不同)。
㈢查報請求金額有無錯誤,及詳述原因事實及計算式(敘明
管理費計算項目、收費標準、計算期間);如債務人有部分繳款之情形,請敘明扣除之債務部分(欠費期間)為何,及尚未清償之部分為何(台端所檢附之欠繳明細與本院104年度中小字1934號判決之請求範圍重複,且明細表103年1月至8月之管理費計算與本院104年度中小字1934號判決之金額不同:另債務人有部分還款,故該欠費明細尚不足說明本件請求範圍為何)。
㈣請查報債權人對於債務人104年5月後清償部分,是否係
優先清償本院104年度中小字1934號判決之金額7680元;另請確認台端所檢附之欠繳明細金額是否有誤(該明細表103年1月至8月之管理費計算金額共計12640元與本院104年度中小字1934號判決103年1月至8月管理費共計12600元之不同)。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