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78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黃昱 撰被告 陳冠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零伍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1條第2項之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之訴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2年1月4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
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VISA信用卡,約定被告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對原告負全部給付責任,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餘款按年息20%計付循環信用利息,逾期清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就未付之本金,按年息20%計付利息。詎被告使用上開信用卡至103年12月23日累計積欠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4,851元(其中本金為4,802元、利息為49元),除上開消費款外,被告應給付原告其中3,805元自10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85%計算之利息,暨其中997元自10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又於103年4月10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日期自
103年4月10日起至110年4月10日止,約定分84期攤還,按期於每月10日繳付,倘未按期繳納利息或償還本金或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20%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借款後至103年12月10日止,尚餘187,529元未清償,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約定條款第3條之規定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除上開本金外,被告另應給付187,529元自10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再於103年4月10日向原告借款350,000元,借款日期自
103年4月10日起至110年4月10日止,約定分84期攤還,按期於每月10日繳付,倘未按期繳納利息或償還本金或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20%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借款後至103年11月10日止,尚餘328,180元未清償,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約定條款第3條之規定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除上開本金外,被告另應給付328,180元自10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㈣被告上開三筆債務均未按期清償,依約其債務均已視為全部
到期,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負擔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表、客戶消費明細表、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表、被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與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 官學妍伶 附表:(單位:新臺幣)┌──┬─────┬─────┬────┬──────┐│編號│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之計算│├──┼─────┼─────┼────┼──────┤│1│4,851元│3,805元│17.85%│10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997元│20%│10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2│187,529元│187,529元│20%│10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3│328,180元│328,180元│20%│10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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