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更一字第1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解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115號原告甲○○
1009室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 律師複代理人 李樂濟 律師被告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國民小學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 彭國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解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99年6月3日上午10時3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慧娟
法官陳心弘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