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5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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