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157號聲請人京賀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萬佳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翔發塑膠有限公司、 莊豐安 、 黃士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參仟元(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
二、相對人莊豐安、黃士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翔發塑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