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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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93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林玉環
林衍
一、債務人林玉環、林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玉環於民國95年1月至96年4月間邀同債務
人林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7,54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玉環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林衍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附表一│├─┬─────────┬─────────────────┬─────────────────────────┤│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57,544元│102年5月1日起至│百分之2.83│102年6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