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0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0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0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理人 吳坤衛 相對人即債務人全泓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全谹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柏瀚 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薇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玖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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