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5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51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于品潔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62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于品潔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老子有錢」遊戲光碟拾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並補述:犯罪事實欄第3列之「臺南市○○區○○街○○○○○號」,更正為「臺南市○○區○○街○○○○○號」。
二、核被告于品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方式謀取生活所需,僅為貪圖個人不法利益,即率爾竊取他人財產,法紀觀念實屬淡薄,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本件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所竊財物之價值,及所竊得財物未發還被害人,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之損失,暨考量被告惟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被告另因竊盜老子有錢遊戲光碟案經檢察官以107年度偵第7633、8280號案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未扣案之告訴人 莊博良 所管領之「老子有錢」遊戲光碟10盒(價值新臺幣690元),均係被告之犯罪所得,且遭被告儲值於遊戲帳號後即將之丟棄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在卷(警卷第3頁;偵卷第16頁反面),上開物品既均屬被告犯罪所得之物,自應依前揭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佳蒨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①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③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6201號被告于品潔女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于品潔於民國107年3月1日16時47分許,因欲上廁所,由不知情之男友 蘇鼎翔 (所涉竊盜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騎乘機車搭載其至臺南市○○區○○街○○○○○號之統一便利超商,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利用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之「老子有錢」遊戲光碟6盒得手後,將竊得之遊戲光碟以安全帽遮掩後逃離現場。于品潔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同日16時50分許,向不知情之蘇鼎翔謊稱前間便利商店無廁所,由蘇鼎翔搭載其至位於臺南市○○區○○○街○○號之統一便利超商後,于品潔進入店內,以相同手法竊取店內貨架上之「老子有錢」遊戲光碟4盒得手。嗣經上開二間超商店員發覺物品失竊後調閱監視器錄影,並由上開二間超商之負責人莊博良報警,始悉上情。
二、案經莊博良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于品潔於警詢時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蘇鼎翔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監視錄影畫面擷圖共9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憑,被告自白經核與事實相符,被告竊盜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開2次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上開被告竊取之「老子有錢」遊戲光碟10盒,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檢察官蔡佳蒨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楊娟娟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