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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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61號聲請人 李佳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李方素美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李方素美(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巷○○號)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李方素美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佳螢為失蹤人李方素美之女,緣失蹤人李方素美於民國96年8月21日因故留下遺書離家出走,去向不明,此後未再返家,且音訊全無,至今已逾9年。聲請人前向鈞院聲請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現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其生存,亦無失蹤人之信息,爰依法聲請鈞院准予裁定對失蹤人李方素美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李方素美於96年8月21日離家出走,去向
不明,此後未再返家,且音訊全無,迄今生死不明一節,此據聲請人提出失蹤人之戶籍謄本、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各1件供參,且據證人即聲請人姊夫、失蹤人女婿 蘇經洲 到庭證述綦詳(見本件105年11月14日訊問筆錄),並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失蹤人之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各1份、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7份附卷可憑,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前曾聲請本院為死亡之公示催告,本院於105年12月13日黏貼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本院公告處,現本件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得於李方素美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宣告。
㈡查李方素美自96年8月21日失蹤,計至103年8月21日屆滿7年,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修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