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文福 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洪翊學【附件】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二)聲請人主張必要生活費用中「房貸分擔費」3,000元,係分擔何人之房貸?係何原因須負擔該不動產房貸?該不動產登記於何人名下?請敘明並提供該不動產謄本及匯款或提供上開金額之資料到院。
(三)聲請人主張扶養費用8,000元、飲食費5,000元、水費150元、電費1,000元、瓦斯費780元、勞保費579元、健保費388元、交通費1,000元、雜費2,000元等,如何計算得出?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四)請提出受扶養之人 林柏成林佳樺 104、105年度所得財產資料。另請提出配偶 林素貞 104、105年度所得財產資料,並說明配偶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服務單位、服務地址及每月薪資若干?有無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原因為何?如有,分擔方式為何?另請說明每月支出扶養費用總計為何,與配偶如何分攤扶養費用?
(五)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九)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
(十)請提出聲請前2年,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