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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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4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且因原告之訴之聲明不明確,致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日開庭時闡明原告訴之聲明不明確,當庭期限命原告應於七日內補正,並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顧嘉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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