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7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7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73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3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附表:95年度除字第173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廣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D0-00-0000000~│50│50000│││份有限公司││D0-00-0000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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