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5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567號聲請人戊○○
己○○甲○○丙○○○丁○○兼上列五人訴訟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號4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鳳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曾寶生┌────────────────────────────────────────────────────────┐│附表:94年度除字第356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國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1-D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2│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國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1-D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