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326號聲請人 劉樹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民事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莊學志┌───────────────────────────────────────────────────┐│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32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耀泰工程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33,180元│SZ0000000│97年6月5日│││蔡嬌真│份有限公司社子分公│││││││司││││├─┼─────────┼─────────┼─────────┼─────────┼─────────┤│2│ 黃文明 │南港區農會│50,000元│FA0000000│97年4月15日│├─┼─────────┼─────────┼─────────┼─────────┼─────────┤│3│鴻欣工程股份有限公│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152,550元│AD0000000│97年5月14日│││司陳人傑│限公司社中分公司││││├─┼─────────┼─────────┼─────────┼─────────┼─────────┤│4│鴻欣工程股份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45,139元│AA0000000│97年7月10日│││司陳人傑│限公司社子分公司││││├─┼─────────┼─────────┼─────────┼─────────┼─────────┤│5│鴻欣工程股份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80,473元│AA0000000│97年7月10日│││司陳人傑│限公司社子分公司││││├─┼─────────┼─────────┼─────────┼─────────┼─────────┤│6│鴻欣工程股份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33,675元│AA0000000│97年6月8日│││司陳人傑│限公司社子分公司││││├─┼─────────┼─────────┼─────────┼─────────┼─────────┤│7│鴻欣工程股份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78,632元│AA0000000│97年6月8日│││司陳人傑│限公司社子分公司││││├─┼─────────┼─────────┼─────────┼─────────┼─────────┤│8│鴻欣工程股份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143,135元│AA0000000│97年6月8日│││司陳人傑│限公司社子分公司││││├─┼─────────┼─────────┼─────────┼─────────┼─────────┤│9│鴻欣工程股份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400,000元│AA0000000│97年5月29日│││司陳人傑│限公司社子分公司││││├─┼─────────┼─────────┼─────────┼─────────┼─────────┤│10│鴻欣工程股份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64,265元│AA0000000│97年6月25日│││司陳人傑│限公司社子分公司││││├─┼─────────┼─────────┼─────────┼─────────┼─────────┤│11│鴻欣工程股份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160,000元│AA0000000│97年5月25日│││司陳人傑│限公司社子分公司││││├─┼─────────┼─────────┼─────────┼─────────┼─────────┤│12│鴻欣工程股份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50,000元│AA0000000│97年4月21日│││司陳人傑│限公司社子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