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5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53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附表:94年度除字第35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美商立新世紀股份有│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94年4月20日│13,344元│0000000││││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行│││││││ 黃海濤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