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5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芳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世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2月7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廢棄;就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618,700元,並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03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618,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4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