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6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張家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8,6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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