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0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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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上訴字第1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1026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梓庭 選任辯護人 鄭婷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梓庭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3款之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起執行羈押。
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仍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是否撤銷羈押或准許具保停止羈押,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衡非被告所得強求。經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6罪,業經原審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而被吿另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5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仍待執行,顯見被告將來面臨刑期不輕,再查,被告前於92年、96年、101年、105年、107年均有經通緝之紀錄,可見被吿已有多次無法自願配合司法程序之前例,本次觸犯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本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綜上,爰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訊問被告後,裁定自民國112年10月1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吳錦佳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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