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4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4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442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務人 林景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林景智前於民國99年5月6日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如附件1),經審核准發給信用卡額度新臺幣(下同)20萬元,債務人目前持用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有效期限至114年5月止(如附件2),依聲請人信用卡約定條款(如附件3),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使用信用卡而取得商品、勞務、其他利益或預借現金,並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就剩餘未付款項得延後付款,且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全部或一部,並就已付款項抵沖後之帳款餘額,計付循環信用利息(按日計息)。債務人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應依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外,並同意以每期逾期繳款固定新臺幣(下同)1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三期。債務人如有連續二期所繳付款項未達所約定最低應繳金額,聲請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並書面通知終止契約。
㈡債務人林景智自112年5月9日之帳單起,迄今已連續二期未
依約繳付當期帳單最低應繳金額(如附件4),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於112年8月7日發函通知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並終止契約(如附件5)。截至112年8月9日,債務人積欠本金185,266元、已核算之利息7,410元、違約金300元,及宜蘭地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14號假扣押裁判費1,000元(如附件6)。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金錢之一定數量為標的,相對人目前尚有前
開【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示之金額未為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向債務人住所送達,促其清償,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釋明文件:1信用卡申請書、2卡片資料查詢、3約定條款、4帳單查詢、5視為全部到期函、6假扣押民事裁定及費用收據、7利率資料查詢、8債務人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2442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85266元林景智自民國112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1.87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