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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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8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施宜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以被告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宜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施宜璋因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沒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民國100年7月15日刑保字第10001665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竊盜例案件,於100年7月14日,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並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又其所犯上開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19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北地檢署100年7月15日刑保字第10001665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份在卷足憑。被告於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並受合法傳喚到庭執行後,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並得分6期繳納,被告自100年11月15日起至101年3月15日止固均按月分期繳納,惟於101年4月15日並未能按期繳納第6期之分期罰金一節,並有臺北地檢署100年度執字第6239號100年11月15日訊問筆錄、同署檢察官指揮易科罰金命令、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進行表、自行收納款項收據5紙附卷可稽。被告未能按期繳納罰金後,聲請人按被告戶籍地傳喚及囑託拘提被告到案執行均未果,且被告業因另案通緝中等情,復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北檢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101年7月3日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8月21日板檢 玉丑 101執助2567字第32256號函檢附拘票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暨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可參。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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