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智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智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智簡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怡君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70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怡君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仿冒雙C交疊圖樣商標之手機保護套壹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罰法律規定之販賣罪,其意圖營利而販入,尚未賣出者,均論以販賣未遂罪。…系爭判例既決議不再援用,本乎相同之事物,如無特殊原因應為等同處理之原則,則刑罰法律規定之販賣罪,其意圖營利而販入,尚未賣出者,均論以販賣未遂罪」(最高法院101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參照)。經查,本件警員喬裝買家向被告購買上開仿冒香奈兒公司商標圖樣之手機保護套1個,實際上並無購買之真意,係為求查緝犯罪、人贓俱獲而佯稱購買,於形式上雖有互為買賣之約定,事實上並無真正成立買賣契約之意思,是以被告該次販賣行為應未達既遂之程度,而商標法並未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是以,被告之上開行為應僅構成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罪。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之上開行為構成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容有誤會,惟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與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所適用之法條同一,爰不予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僅為貪圖小利,即在網路上陳列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概念,對真正商標權利人之商譽、營業及合法商家之權益造成損害,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又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惟念及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科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善,犯後坦承犯行、現為在學學生之身份,兼衡被告僅陳列販賣1件仿冒商標商品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仿冒雙C交疊圖樣商標之手機保護套1個,為仿冒他人商標專用權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杜政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2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7091號被告賴怡君女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鄰○○街○○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賴怡君明知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雙C交疊圖樣之商標圖樣,係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並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在行動電話保護盒及保護套等商品,且尚在商標之專用期間,未經上開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亦明知其於民國102年8月間某日,在臺中市○○街○路邊攤以新臺幣(下同)580元向不詳賣家購進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行動電話保護套1個,係未經上開商標專用權人同意或授權而擅自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商標,足令消費者誤認混淆之仿冒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意,於103年2月25日23時41分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鄉○○村○○街○○號4樓住處內利用電腦設備聯結網際網路後,以其所申請之「a152529」帳號登入露天拍賣網站,並刊登以500元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購買。嗣經警於網路巡邏發現後,於103年3月27日以500元之價格下標購買,送上開商標廠牌授權之鑑定人鑑定,認係仿冒商標之商品而循線查獲。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賴怡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露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及會員帳號「152529」基本資料、扣案物照片、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臺灣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鑑定證明書、估價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販賣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檢察官廖啟村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蘇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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