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66號聲請人 施俞宏代 理人 詹連財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於民國111年1月4日遞狀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前置調解,並於調解期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無管轄權為由,於111年7月21日裁定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張韶安附件:
一、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新臺幣(下同)1,439,962元,但查聲請人年僅52歲(59年生),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13年工作職涯,雖其係以臨時代班大樓、社區管理員工作維生,但每次代班可賺取報酬1,500元,若每月工作20日,每月可有3萬元收入,核其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
二、據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之記載,表示其聲請前
2年之收入總額為327,000元,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總額為361,848元云云,然核前開收入總額顯不足支應所稱之必要支出,請釋明聲請人如何支應該每月生活所需?
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表示,前2年有22個月為臨時保全,月領12,000元等語,核以前述其每次代班可賺取1,500元報酬計算,其聲請更生前2年中有22個月,每月僅工作8日(計算式:12,000÷1,500),聲請人於「臨時性」工作之餘,是否另從事其他工作?如是,可得之薪資所得為何?若未再從事其他工作,原因為何?
四、查111年度行政院公布之每月基本工資為25,250元,而聲請人均從事大樓保全、管理員之代班工作,每月僅賺取12,000元左右之收入,縱本院裁定進入更生程序,亦難認已達「盡力清償」而得認可更生之標準,請說明聲請人何以未尋覓相類似而為正職之工作?是否已覓得正職之工作?
五、請依下列表格方式,逐日表列其近3個月擔任臨時保全、管理員之大樓名稱、地址、保全公司及各次之報酬;若聲請人已覓得正職之工作,即毋庸再陳報前開訊息,則請佐以薪資單、薪轉紀錄等,陳報其公司名稱、工作內容、每月可得薪資。
日期大樓名稱坐落地址保全公司報酬
六、依前置調解聲請狀所附證據3「切結書」之記載,聲請人表示因公司減員縮編,失去正職工作,收入由原來正職3萬餘元銳減至每月僅萬元收入云云,請說明其前述原本任職之公司為何?工作內容?每月3萬餘元之依據?另據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未有每月3萬餘元收入之記載,請說明原因為何?
七、聲請人每月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或「租屋補助」等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八、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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