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5年度竹北簡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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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竹北簡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金盛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超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就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叁仟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貳仟肆佰玖拾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叁拾壹萬玖仟叁佰叁
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壹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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