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簡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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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9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億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91,000
  元。(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阮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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