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智簡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智簡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智簡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池盈玥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03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池盈玥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 伍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即本院110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773號調解程序筆錄對德商 阿迪達斯公 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支付損害賠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池盈玥(原名: 池麗金 )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係附表所示各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衣服、褲子等商品,現仍於專用期限內,非經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亦不得明知係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或陳列,竟基於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向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購買仿冒附表所示商標之衣物而輸入之,並自民國109年9月某日起,在其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街○○○號、231號之酷寶貝童裝店,陳列仿冒附表所示商標之衣物供不特定人選購,迄至為警查獲為止,已實際銷售10件,合計銷售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元。嗣員警為蒐證目的,於上址店內購得仿冒附表編號
3、4所示商標之上衣及褲子各1件,送請鑑定結果,確認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再於109年10月16日中午12時59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而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彪馬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隊第二總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池盈玥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本院109年聲搜字第1572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附表所示各商標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商標權人在我國委任之鑑定人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酷寶貝童裝店」之LINE網頁、員警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現場照片8張、扣押物品照片對照表附卷可稽,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為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二)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及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被告自109年9月某日起至109年10月16日為警查獲時止,多次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舉動,就各商標權人而言,係基於單一之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接續實施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舉動,侵害同一商標權人之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四)被告在同一期間、地點,同時販賣侵害如附表所示各商標權之商品,應認被告係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各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數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商標權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令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功能,造成商標權人受有損害,所為殊不可取,惟實際銷售之單價、數量不高,不法獲利尚屬有限之犯罪情節及所生實害;(二)被告為高職畢業,職業為開童裝店,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三)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彪馬公司調解成立,約定由被告賠償二公司各3萬元,被告迄今已給付二公司
110年5月至7月之賠償金各1萬元,有本院110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773號調解程序筆錄、刑事陳報暨陳明送達代收人狀、本院電話紀錄表可查(見偵卷第195至196頁、本院卷第27至28、3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犯後已坦承犯行,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彪馬公司調解成立,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彪馬公司已具狀表示願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之機會(見本院卷第27至28頁),其餘商標權人多於偵查中表示無意提出告訴(見偵卷第73、93、
97、127頁),本院綜核上情,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
2年,以啟自新。又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定。被告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彪馬公司所成立之調解程序筆錄內容,尚未全數履行完畢,為確保告訴人權益,促使被告確實履行調解內容,不致因受緩刑宣告而心存僥倖,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依本院110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773號調解程序筆錄履行賠償義務。被告如未按期履行而情節重大時,告訴人得請求執行檢察官依法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五、沒收部分: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二)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
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販賣本件仿冒商品而取得之犯罪所得即銷售金額3900元,此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25頁)。本應依法宣告沒收追徵,然因被告業已賠償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彪馬公司共2萬元,逾其犯罪所得金額,如再宣告沒收追徵,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其犯罪所得。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洪瑞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編號│扣案物│商標註冊/審定號│商標權人│專用期限│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出處│├──┼──────┼────────┼───────┼──────┼─────┤│1│仿冒右揭商標│00000000│德商阿迪達斯公│111/10/31│偵卷第51頁│││之衣服4件│(ADIDAS)│司│││├──┼──────┤│││││2│仿冒右揭商標│││││││褲子1件│││││├──┼──────┼────────┼───────┼──────┼─────┤│3│仿冒右揭商標│00000000、│ 德商彪馬 歐洲公│119/11/15、│偵卷第63、│││衣服10件(含│00000000│開有限責任公司│116/1/31│65頁│││員警為蒐證而│(PUMA)││││││購買之1件)│││││├──┼──────┤│││││4│仿冒右揭商標│││││││褲子4件(含│││││││員警為蒐證而│││││││購買之1件)│││││├──┼──────┼────────┼───────┼──────┼─────┤│5│仿冒右揭商標│00000000│美商HBI品牌服│114/3/31│偵卷第87頁│││之衣服2件│(Champion)│裝公司│││├──┼──────┼────────┼───────┼──────┼─────┤│6│仿冒右揭商標│00000000│盧森堡 商斐樂盧 │119/8/31│偵卷第95頁│││之衣服6件│(FILA)│森堡有限公司│││├──┼──────┤│││││7│仿冒右揭商標│││││││褲子4件│││││├──┼──────┼────────┼───────┼──────┼─────┤│8│仿冒右揭商標│00000000│荷蘭商耐克創新│118/9/30│偵卷第103│││衣服10件│(NIKE)│有限合夥公司││頁│├──┼──────┼────────┤├──────┼─────┤│9│仿冒右揭商標│00000000││119/6/30│偵卷第105│││衣服3件│(JORDAN)│││頁│├──┼──────┼────────┼───────┼──────┼─────┤│10│仿冒右揭商標│00000000│日商小學館集英│119/8/31│本院卷第63│││衣服10件│(哆啦A夢)│社製作股份有限││頁│├──┼──────┤│公司││││11│仿冒右揭商標│││││││褲子5件│││││├──┼──────┼────────┼───────┼──────┼─────┤│12│仿冒右揭商標│00000000│加拿大商旋轉行│117/12/15│偵卷第131│││外套9件│(PAWPATROL)│家有限公司││頁│├──┼──────┤│││││13│仿冒右揭商標│││││││衣服9件│││││├──┼──────┤│││││14│仿冒右揭商標│││││││褲子1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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