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小上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小上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小上字第141號上訴人 詹雪花 被上訴人 陳瑤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2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1861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並應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一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71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亦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本件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王筑萱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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